企業出現經營困難,往往會采用向職工集資的方式籌措資金。因此,職工集資款往往涉及到大量職工,準確認定職工集資款的性質、合理處理職工問題對于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近日,陳某某訴某紙業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經名山區法院審理,依法判決:確認原告陳某某對被告某紙業有限公司享有職工破產債權10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紙業有限公司員工,于2018年病故。某紙業有限公司曾下發公司文件,要求職工交納保證金,幫助解決職工工資、進原材料,并要求一般員工不少于3000元,班組長不少于5000元,部門主管不少于50000元,上不封頂。某紙業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據。之后,由于環境污染等問題無法解決,某紙業有限公司停產停業。何某等人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一、某紙業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資1640412元;二、某紙業有限公司退還何某等16人職工保證金1298500元。2021年2月,某紙業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該公司管理人向陳某某送達了《債權審查復核結論通知書》,認為陳某某申報的保證金債權為普通債權。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從陳某某的丈夫何某身份來看,其是某紙業有限公司的員工,符合職工集資借款身份。再看庭審中某紙業有限公司認為用人單位是向職工集資行為,公司是隨每月工資支付了利息。因此,某紙業有限公司對何某的收款行為,應當認定為,名為職工保證金實為用人單位向職工集資借款。根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集資款,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作為第一順序清償。即職工集資款參照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作為破產債權第一順序清償。根據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法官說法:企業出現經營困難,往往會采用向職工集資的方式籌措資金。因此,職工集資款往往涉及到大量職工,準確認定職工集資款的性質、合理處理職工問題對于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營造良好法治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系職工集資款引發的糾紛,還涉及另外15名同樣情況的職工,出借款的性質能否認定為職工債權,決定了該款項在企業破產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于職工集資借款的清償均無明文規定,其立法本意是優先保護企業職工利益,對于案涉集資行為雖然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之后,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現行有效,其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也并不抵觸,應當適用。因此,基于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法律規定、社會穩定等因素,在法律范圍內較好協調各方利益,集資款應納入職工工資范疇,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作為職工債權優先清償。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平穩促進破產程序的有序推進。
(高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