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宜賓市敘州區泥南鎮火箭村王某甲和王某乙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即拒不支付母親贍養費和醫療費,被敘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悉,2019年9月,敘州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贍養糾紛案。本案原告龔某年近八十歲,配偶已去世,育有四個子女,無其他經濟來源,一直以來都是單獨居住。在這之前,經火箭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四子女均對龔某每月支付了100月的贍養費。而后,因龔某體弱多病,經常因病住院,需要子女生活上的照顧和經濟上的保障,四個子女卻因為贍養問題和龔某的醫療費分擔問題、護理問題產生矛盾,經火箭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組織調解未果,龔某無奈之下將四個子女訴至敘州區法院。法院最終判決:自2019年10月起,四被告每人每月各給付原告龔某贍養費200元,并共同承擔龔某的醫療費用。判決生效后,三兒子和小女兒均按約支付了贍養費和醫療費,而大兒子王某甲只履行了部分義務,即給付了龔某7000元醫療費,余款3000元和贍養費一直拒不支付;二兒子王某乙對于醫療費10000元和贍養費一直拒不支付,龔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立案后,王某甲和王某乙仍拒不給付贍養費和醫療費。于是,敘州區法院執行干警羅洪一行前往兄弟兩人家中,對兩兄弟從法律和道德兩個層面進行疏導教育,大兒子王某甲立即支付了余下的3000元醫療費以及贍養費,二兒子王某乙支付了醫療費5000元和贍養費,并對余下的5000元醫療費與母親龔某達成和解協議,在2020年9月30日前履行完畢,同時二人均表示今后會按時支付母親的贍養費。
法官說法:“百善孝為先,家和萬事興”,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盡孝是每個公民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在老年人需要子女盡贍養扶助義務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宜賓市敘州區法院 張靜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