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翠屏區法院通過“三方庭審”平臺,遠程視頻公開開庭審理、宣判原宜賓市公安局副調研員、宜賓市公安局三級高級警長王正元受賄一案,被告人王正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正元于2011年3月至2016年9月任四川省珙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在此期間,王正元利用分管公安、住建、維穩等工作的職務之便,在案件辦理、民爆物品管理、容積率調整、職務升遷、處理群眾阻工等方面,為四川華福投資有限公司、珙縣昌宏煤炭生產有限公司、珙縣安福煤炭生產有限責任公司、珙縣天星橋煤炭生產有限公司、珙縣金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宜賓恒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珙縣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股東及何森等人現金共計人民幣501.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正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501.1萬元,扣除其在案發前已退行賄人的款額,實際收受受賄贓款76.1萬元,獲得受賄款形成的利息50萬元,共計126.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屬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王正元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正元已退清全部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王正元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走到今天這一步,我非常的后悔,對不起組織多年的培養,沒有守住底線,我認罪認罰。”被告人王正元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