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群眾過好安心年,內江市市中區法院“司法大拜年·甜城利劍”暨治理欠薪冬季專項行動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近日執行的一起撫養費糾紛中,寓情于執,情法并用,案件順利執行完畢,為曾經身處爭執中的女孩順利完成學業提供保障!
在校大學生是否應當被認定為能夠“獨立生活”?
“她已經成年了,怎么還要我出這么多撫養費?”
“多嗎?當初不是你自己提的供到獨立生活?”
甲某與乙某原本為夫妻,育有一女小甲,2019年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后,協議中約定的撫養費并未到位,雙方訴至法院達成調解協議,降低撫養費標準但約定甲某支付撫養費至小甲“獨立生活”為止。小甲2005年出生,如今已經成年,并且順利開啟自己在大學校園的生活,又到了一個特別需要花錢的階段,甲某卻止付了撫養費,忙于學業的小甲并不具備自給自足的經濟條件。乙某遂作為小甲代理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甲某。
調解室里,甲某認為小甲已經年滿18周歲,自己無義務繼續支付撫養費,而乙某認為一個在校大學生并不具備穩定可靠的經濟來源,事實上沒有“獨立生活”的能力,甲某應當繼續履行支款義務。
甲某是否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呢?答案是肯定的!執行法官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一條、五十三條的規定分析后發現,《民法典》界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者,也包括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者。而本案中小甲已滿18周歲,體智正常,完全具備勞動能力,顯然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范圍。甲某似乎并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簡單。乙某手中的調解協議書表明,雙方曾就小甲的撫養費達成過約定,正是基于這份協議的約定內容,甲某仍然具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那么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甲某應支撫養費?答案是還不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明確,撫養方式以雙方協議為準。這種情況下只有雙方對調解書中“獨立生活”一詞作出一致合意才能強制執行,否則應以執行依據表述不清為由駁回執行申請。
勞燕分飛,尤有舐犢深情;鏡破釵分,不忘育子同心。在執行法官數次協調溝通下,最終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小甲父親同意調解書所呈“獨立生活為止”意指小甲大學畢業,并一次性給付撫養費32000元做小甲大學生活使用,該案執行完畢。
法官心語:情法結合,守護社會安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婚姻家庭編解釋(一)》列舉出: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因殘疾等原因導致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兩種情形,常常使人誤以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義僅限于此。
事實上,法律關于撫養費的規定只是限定了父母最低的法定義務,即已滿18歲體智健全的成年子女無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但并不排斥父母自愿對成年子女進行撫養的合同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子女年滿18周歲,但在各類高校就讀,一時無法工作養活自己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面對撫養費糾紛一類家事案件,更多的需要當事人情牽兒女,法官循循善誘,以和氣致案結。
本案中,調解協議里“獨立生活”的含義成為雙方爭議焦點,此前,雙方圍繞這一問題各執一詞、互不相讓,使得矛盾不斷升級。經過一系列的溝通與協商后,雙方達成的和解,父母沖突消弭,子女安心上學。
法條鏈接:撫養費事由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代朝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