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臨三月,暖風和煦?!八钡臋嘁媸玛P萬千家庭幸福、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為提高廣大婦女群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這個特殊節日來臨之際,威遠縣法院在辦理的諸多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案件中,篩選出兼具典型性和特殊性、蘊含普法意義的案例,推出《節日說法之3·8案例特輯》,以典型案例解讀保護婦女權益有關法律要點、普及法律知識,也為您講述以法之名守護“她”權益、呵護“她”幸福的生動故事。
案例一:“20+”次的調解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張某男訴鄒某女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張某男與鄒某女于2023年6月在相親網站認識,2024年1月登記結婚。在戀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據張某男描述,他向鄒某女轉賬合計14萬余元,雙方共同投資經營飯店、日化加工廠虧損背負債務9萬余元。因張某男不堪債務重負,提出離婚訴訟并要求鄒某女共擔共同債務,雙方協商未果,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男多次暴力威脅鄒某女,甚至嚴重到兩次報警處理。
威遠縣法院新店法庭經審理認為,該案矛盾尖銳,如果簡單地一判了之,不能實質性化解雙方矛盾,案結事卻未了,尖銳矛盾蘊含的不確定因素極有可能誘發極端案件,造成雙方更大的傷害和嚴重社會影響。承辦法官高度重視,采取調解優先、實質化解的工作方式,時刻關注雙方當事人的情緒、心態變化,按平均每兩天線上溝通調解一次,歷時一個半月,經過“20+”次不懈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享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的債權各自享有、各自經手的債務各自償還。
【典型意義】婚姻關系是家庭的核心,決定著家庭的幸福和穩定,夫妻雙方應當彼此尊重、信任、支持。夫妻之間發生矛盾,應當及時溝通解決,否則日積月累,導致矛盾激化,不僅影響夫妻感情,還影響家庭和睦,甚至可能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當夫妻雙方感情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應當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解決,一別兩寬、好聚好散,體面地結束這段婚姻。
案例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家暴——云某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云某女與姚某男結婚多年,姚某男存在酗酒、賭博等惡習,據云某女描述,姚某男還長期對云某女實施家庭暴力,并多次通過短信和微信威脅云某女,揚言要殺害她及其全家,給云某女造成較大的人身及精神傷害。為維護其自身安全,云某女向威遠縣法院新店法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威遠縣法院新店法庭經審理認為,云某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對其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定。依法向云某女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姚某男對云某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姚某男騷擾、跟蹤、接觸云某女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姚某男遷出云某女住所,責令姚某男遠離申請人的住所、工作單位及其經常出入的場所。如姚某男違反上述禁令,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也可以單獨提出,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時依法維權的重要方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為了維護家庭和諧,在感情羈絆下長期一忍再忍,實質上是對家暴的縱容,廣大女性要提高反家暴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本案的審理,彰顯了人民法院對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態度,體現了保護婦女權益的堅定立場和有力措施。
案例三:丈夫監護殘疾妻子不盡職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廖某男不盡義務被撤銷監護權
【基本案情】被監護人饒某女系申請人付某英之女,因早產缺氧造成智力發育遲緩,表現為交往能力差、言語障礙、智力低下,四肢殘疾,生活難以自理。2022年2月,饒某女與廖某男結婚,婚后無子女,廖某男成為其監護人后僅照顧饒某女三個月便外出打工,隨后,饒某女一直跟隨母親付某英生活至今。申請人付某英要求撤銷廖某男的監護權,指定付某英為饒某女的監護人。
威遠縣法院鎮西法庭經審理認為,被監護人饒某女系多重殘疾人,殘疾等級壹級。2024年2月,經司法鑒定為重度智力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廖某男作為饒某女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但在該案中,廖某男自2022年5月至今未照顧過被監護人饒某女,由申請人付某英照顧至今,廖某男存在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情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為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被監護人的母親付某英為其監護人。
【典型意義】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被申請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婦女的丈夫,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當怠于履責時,無民事行為能力婦女的合法權益將受到嚴重侵害。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廖某男的監護人資格,并基于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長期照顧饒某女的母親為監護人,有利于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婦女權益。
案例四:妻子患精神疾病丈夫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宣告李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基本案情】申請人張某男與被申請人李某女系夫妻,李某女因患精神分裂癥,于2024年5月、10月住院治療,2024年11月,經司法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保護李某女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張某男申請宣告李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張某男為其監護人。
威遠縣法院鎮西法庭經審理認為,司法鑒定李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鑒定意見真實、合法、有效。李某女在世的所有近親屬為其母親、配偶、子女,共3人。其母親系肢體四級殘疾、精神三級殘疾,其兒子尚未成年。申請人張某男作為被申請人李某女之夫,申請認定李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張某男為其監護人,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宣告婦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在表面上看是限制了她們的某些權利,但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她們的權益,防止她們在弱勢情況下受到侵害。這種宣告不僅有助于加強法律和社會對婦女的特殊保護,還能促進性別平等和婦女權益的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