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求她給我和妹妹生活費和學費。”審判庭上,剛上高中的張小一(化名)說出這句話后,便低頭不再言語,身旁讀初中的妹妹也埋頭沉默,氣氛顯得有些沉重。
案情回顧
趙某與張某于2020年2月離婚,雙方約定兒子張小一和女兒張小二(化名)均由父親張某撫養,然而在離婚協議中,卻未提及孩子的撫養費問題。自2023年起,張某因患上腰椎病,多次治療卻始終不見好轉,這使得他無法正常工作,只能靠打零工維持生計,收入十分微薄,難以全額承擔兄妹倆的學雜費和生活費。為了能夠繼續學業,無奈之下,張小一和張小二將母親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生活費,并承擔兄妹倆教育費、醫療費的50%。
面對孩子們的訴求,趙某卻有自己的想法。她認為,離婚時考慮到兩個孩子日后的教育和生活,就沒有明確撫養費的事宜,也沒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今張某沒有能力撫養孩子了,就來找自己,同樣是打工者經濟狀況也不好,因此拒絕支付撫養費。
案件審理
辦案過程中,承辦法官為了緩和雙方矛盾,維護親情,庭前庭后多次與趙某進行溝通,做思想工作,耐心釋法明理:“父母撫養孩子是法定義務,現在孩子父親因病導致經濟困難,看著這一對乖巧的兒女,你也應該擔負起作為母親的責任……”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勸解下,趙某最終被打動,同意支付每個孩子每月500元的生活費,直至其年滿十八周歲,醫療費、教育費則憑票據承擔一半,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法官說法
撫養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無論離婚時有無約定撫養費的給付,未成年子女均有權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給付撫養費。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時沒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者在離婚后發現對方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可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撫養費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不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絕不能成為拒絕給付撫養費的正當理由。
法官寄語
一段婚姻的結束,影響的不僅僅是夫妻雙方,更牽動著年幼孩子的心。希望離婚的夫妻能放下對彼此的分歧,繼續并肩同行,在孩子成長的關鍵節點,都能以愛之名,共同參與,陪伴孩子健康長大。(楊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