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被告某公司在內江市市中區史家鎮經營游樂場,原告李某某通過美團購買了該游樂場門票,并于2024年5月4日到該游樂場開卡丁車,在駕駛過程中原告李某某遭另一開卡丁車兩次碰撞,致使原告李某某受傷。原告李某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后經鑒定原告李某某構成九級傷殘。
被告某公司經營期間,未對進場客戶進行登記,監控顯示碰撞原告李某某的第三人戴有頭盔,無法辨認身份。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公眾責任險(游樂險),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導致原告李某某受傷的系第三人,并非本案被告某公司,故拒絕理賠,后原告李某某將被告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經本院調解,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某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十萬余元,被告某公司在絕對免賠率范圍內賠付原告七千余元。
【法官點評】一、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對場所內的人員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注意義務,當因場所內的第三人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及時確認第三人的身份信息,否則,應當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二、經營者和管理者要按需購買公眾場所責任險、意外險等,當場所發生人員或財產損害時能降低自身損失,也能使受害者及時得到賠償。三、受害者應當對自身的安全盡到注意義務,當遇到第三侵權時應及時確認對方身份,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陳穎 胡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