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生活中,一些人因游手好閑、好逸惡勞,受不良思想驅使,連續多次實施盜竊行為。起初或許認為只是順手牽羊的小事,卻不知 “不以惡小而為之” 的道理。每一次的盜竊,看似微不足道,實則是在積累惡果。從最初的小物件,到后來頻繁作案,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近日西區法院審理一起盜竊案,法律的制裁如期而至。
二、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9日,李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24年12月25日,李某刑滿釋放。李某刑滿釋放后在攀枝花市東區、西區連續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具體盜竊事實如下:
1. 饅頭4個價值為人民幣4元;
2. 益達口香糖1條的價值為人民幣8.99元;
3. 張飛牛肉1包的價值為人民幣29.99元;
4. 廢鐵35千克的價值為人民幣63元;
5. 加州原野脫油花生米1袋的價值為人民幣29.99元;
6. 洋河海之藍2瓶的價值合計人民幣398元;
7. 夢之藍3瓶的 價值合計人民幣2178元;
8. 劍南春6瓶的價值合計人民幣 2690元;
9.五糧液10瓶的價值合計人民幣9793元。
上述被盜物品價值合計:人民幣15195元。
三、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李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刑罰。
四、法官提示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警示著我們,切不可因一時貪念而放縱自己,要時刻牢記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堅守正道,遠離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 。(石琳、梁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