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16:00,受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蘇成組織、領導的24人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二審宣判。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時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累犯、自首、坦白等情節,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公訴機關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蘇成作為組織者、領導者,從2010年以來,不斷吸納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社會閑散人員以充實力量,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蘇剛等24人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內江市市中區白馬鎮實施了8起違法活動、62起犯罪活動,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9個罪。
一審庭審照片
2019年11月25日至29日,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并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川1002刑初262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蘇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9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7年至2年,并處相應罰金;對被告人蘇成等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原審被告人蘇成、蘇剛等18人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針對上訴人提出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的認定、量刑情節的認定及考量等問題,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經過審閱卷宗材料,審查上訴人的上訴狀,訊問了各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合議庭經認真評議,一致認為:18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相關意見均不能成立。
本次二審宣判兼顧疫情防控實際,且因2名被告人取保候審、羈押被告人位于兩處,采用了取保候審被告人到庭及羈押被告人視頻連線的方式進行了宣判。在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統籌和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的協調幫助下,由內江市東興區人民法院已駐所隔離的法警保障提解所需警力,整個宣判過程,秩序井然,宣判節奏平穩,取得了良好的宣判效果。
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內江市首起審判生效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在市委、區委的堅強領導下,內江兩級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有力維護了社會穩定,有效保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李 嘉 陳星吉 顧 勛 四川法制網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