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共安全,嚴厲打擊危險駕駛犯罪行為,6月10日,富順縣法院在富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開審理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
2025年1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因和妻子發生爭吵,于是在家中飲下泡酒。隨后,情緒未平復的他駕駛自己的小型轎車朝隆昌市方向駛去。次日凌晨1時許,當王某某駕駛車輛行駛至富順縣代寺鎮順康食品有限公司門口時,與正在左轉彎的李某某駕駛的輕型欄板貨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兩車受損,王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李某某立即報警,王某某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置。
出警民警抵達現場后,發現王某某存在飲酒駕駛嫌疑,隨即帶其前往醫院救治并進行抽血送檢。經四川聯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某血液樣本中乙醇濃度高達200.4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80mg/100mL)。經富順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
依法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和認罪認罰的情節,遂依法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針對全縣近期危險駕駛犯罪高發頻發的態勢,富順縣法院持續推進“輕刑快辦”機制,始終保持對“酒駕”犯罪依法從重從快打擊的高壓態勢,不斷提升司法審判的質量與效率,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教育引導廣大交通參與者真正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平安是人民群眾最樸素的期盼,是社會發展最基本的前提,社會治安狀況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安全感與幸福感。下一步,富順縣法院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打擊酒駕”的專項整治工作,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彰顯維護社會穩定、守護人民幸福的堅定決心。(鐘曉華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