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離婚后的撫養權糾紛背后隱藏著探望子女的渴望,當法律程序成為修復親子關系的契機,法官如何以柔性司法解開當事人的心結?
案情回顧:以“變更撫養權”為名,實為探望權之困
徐某與前夫甘某離婚后,婚生子由前夫撫養。因雙方溝通不暢,徐某多次探望孩子受阻,無奈以“變更撫養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承辦法官在庭前調解中敏銳地發現,徐某的核心訴求并非改變撫養關系,而是希望保障其探望權。而其前夫甘某則因擔心探望影響孩子生活、學習,對探視時間和方式心存顧慮。雙方僵持不下的背后,是對孩子成長的關切,卻也折射出探望權行使中的現實矛盾。
調解破局:辨法析理,讓探望權回歸“愛”的本質
承辦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調解。一方面,向徐某釋明變更撫養權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另一方面,向甘某說明阻礙探望可能對孩子心理健康造成負面影響,強調父母離婚后仍負有共同撫養的義務,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保障子女情感需求的重要途徑。
經過耐心疏導,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徐某撤回變更撫養權起訴,甘某承諾按之前離婚協議約定保障徐某探望權。
法官說法:離婚后探望未成年子女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探望權不僅是法律賦予不直接撫養一方的法定權利,更是其繼續履行撫養、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法定義務的延伸,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夫妻關系的終止不應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探望未成年子女是促進其身心健康成長、彌補成長缺位的重要途徑。
富順縣法院板橋法庭將持續發揮司法職能,以法律為準繩、以情感為紐帶,讓法定的訴訟程序成為傳遞親情的橋梁,全力守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之愛中健康成長的藍天,讓法律賦予的探望權真正成為滋養孩子心靈的陽光雨露。(鄭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