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正式頒布實施。該法首次以專門立法的形式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和職能,通過規范集體財產管理、收益分配等核心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促進共同富裕,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系統化的裁判框架。
近日,石棉縣人民法院運用“法院+工商聯”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聯動機制,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精神,成功調處了一起某村合作聯社與劉某某、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依法解除了陷入僵局的合同,既護企業“發展苗”茁壯,又釋放了村集體資產價值,保得村民“錢袋子”飽滿,詮釋了“小得盈滿”的和合智慧。
案件背景:2020年,劉某某通過公開競拍以18.8萬元/年的價格承租某村合作聯社位于高速公路出口處的房屋,合同約定租金一年一付,租期至2030年。但因證照等原因2022年底某村合作聯社才將房屋交付給劉某某。隨后,劉某某投入資金裝修和添附經營設施,并注冊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開設了客運旅客休息站。2023年底,隨著高鐵和高速路通車,導致途徑該處的高速公路客運班車數量斷崖式減少,導致經營入不敷出,2024年11月停止經營,后雙方因2025年租金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引導訴訟,暢通解紛路徑。某村合作聯社要求劉某某支付2025年租金,劉某某、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抗辯在當前經濟大環境且交通格局發生巨變的背景下應當減少租金,且認為某村合作聯社遲延交付房屋導致其錯過最佳經營期,致使投資款無法收回。而某村合作聯社認為遲延交付房屋后雙方已經達成新的協議,而且合同履行中并無不可抗力情形,不同意減少租金。至此雙方各執一詞,局面僵持不下。得知情況后,石棉法院秉持“抓前端,治未病”思路,啟動“一鄉一法官”工作機制,安排駐鄉法官提前介入,了解爭端和矛盾癥點,并在爭端無法調和后引導某村合作聯社提起訴訟,并通過涉中小微企業訴訟綠色通道,提升了訴訟效率。
實地查勘,全面了解案情。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石棉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楊冰帶隊多次實地查勘房屋現狀、核實添附情況,并與當地黨委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溝通了解案情,經審查,某村合作聯社的出租行為系合法經營行為。隨后,邀請縣工商聯會商案件風險及存在問題,力爭做到既當法律參謀做好風險防控,又當溝通紐帶促成互利方案。
聯合調處,破解合同僵局。當前,劉某某、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經營陷入困境,某村合作聯社又受制于議事規則的限制無法降價,若繼續維持合同,將導致劉某某、某旅游發展有限公司無法支付租金進而宣布破產,而村集體經濟資源又因合同限制無法再出租獲利,導致兩敗俱傷的境地。面對此難題,法院從兩方面入手進行破局。一方面,法院主導積極組織雙方清點資產,協調終止合同,法官朱建軍依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引導某村合作聯社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巧妙用“未滿才有上升空間”的小滿哲學,勸說其在減輕企業負擔的同時,也能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后續創收清理障礙。另一方面,邀請縣工商聯就合同解除后再次招租的流程規范,以及下一步發展規劃等方面對村委進行指導,以期盤活村集體經濟。最終,這種既算“法律賬”,又算“發展賬”的司法智慧促成雙方順利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全面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源整合、產業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下一步,石棉縣人民法院將繼續以法治剛性護市場秩序、穩企業根基,以調解柔性守民生底線、保群眾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