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區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原配訴婚外第三者不當得利糾紛案,依法判決婚外第三者返還不當得利。
原告徐某與黃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4年11月12日結婚。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黃某與被告鄭某相識,并與鄭某建立不正當關系。2022年5月至2024年8月,黃某通過微信多次向鄭某轉賬4.46萬余元。原告徐某發現后,認為黃某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返還轉賬錢款。被告鄭某辯稱,與黃某在聚會上認識后,黃某一直在追求自己,并多次確認黃某的婚姻狀況,黃某稱已經離婚,鄭某也是受害者。而黃某主動轉款等行為,是為了獲得鄭某好感而自愿贈與的行為,所轉錢款是自愿贈與,不應返還。
本院審理認為,婚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自有財產自行管理外,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任何一方無權非因共同生活所需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本案中,黃某在與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多次將夫妻共有財產通過微信轉賬轉給鄭某,并與鄭某建立不正當關系,該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鄭某取得的財產損害了徐某合法權益,本院對原告徐某主張被告鄭某返還不當得利的訴求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被告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既是法律的規定,亦是社會普遍認可的婚姻家庭道德規范,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層面的重要內容。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行為屬于婚姻過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依法認定無效,受贈人需要返還相應財產,所返還的財產仍屬夫妻共有財產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