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軍法官作為敘永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的庭長,一直以來,他始終秉承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多年來一直致力于化解各種土地、林地等環境資源矛盾糾紛,豐富的審判經驗來源于不斷的進入基層,去到現場,這是他普通的一天......
炎炎夏日親臨現場,深入了解案件事實。上午10:00,在營山鎮金沙村二社,了解原告林某芹訴被告林某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相關案件事實。原告訴稱:2018年7月,原告與被告協商,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將被告位于原告房屋旁至敘永方向50米的林地轉讓給原告。原告為排除自家房屋危險,將林地鏟平,被告多次阻擋,要求被告賠償誤工損失。被告辯稱:土地轉讓協議轉讓的地點是以公路延長線為起點往敘永方向50米,而原告房屋到這條線的距離并沒有轉讓給原告。為了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場讓雙方當事人解釋說明協議所載內容。當雙方當事人對協議理解有分歧時,請來當年協議執筆人現場指認。
聽取雙方意見,聚焦案件爭議。中午12:00,在營山鎮營山村六社,處理文某、蘇某夫婦訴敘永縣交通投資有限公司、敘永縣摩尼鎮營山村村民委會等三被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訴稱: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間,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占用原告林地來拓寬鄉村道路,且未獲得相應林地林木補償款。被告辯稱:拓寬修路之前社長已經挨家挨戶通知過,且獲原告同意。拓寬道路目的是為集體利益,其他被占用的農戶也沒有林地林木補償款。楊法官了解案件來龍去脈,概括案件爭議焦點,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后,向當事人送達了法律文書。
峰回路轉見龔山,林地爭議釋法條。下午15:00,在摩尼鎮龔山村四社,處理龔某訴韋某等四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糾紛案。原告訴稱:爭議地點小名叫“長洼”,被告不應阻止自己對林地的日常經營管理,有林權證為證。被告辯稱:爭議地點小名叫“吳家墳”,該林地不屬于原告,原告無權管理該林地,有林權證為證。原被告雙方到場后,一起指認爭議林地位置,雙方爭議僵持不下,情緒激動,互相爭吵,楊法官積極調和雙方矛盾,讓雙方冷靜。楊法官詢問當地老生產隊隊長、向長者們了解爭議地點地名,向雙方當事人解釋闡明林地權屬發生糾紛時解決途徑,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楊法官常說,對于農村土地、林地等自然資源糾紛問題,只有不斷地走進現場,查看爭議土地、聽聽群眾的聲音,眼睛會給我們最直觀的感受,耳朵會讓我們洞見真實,讓我們無限地還原真實、接近真實,才能在法槌落下時做出最公正的判斷。(楊軍 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