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敘永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齊某雄、楊某林、張某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個人信息關乎公民隱私和切身利益,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堅決亮劍。
敘永法院經審理查明齊某雄、楊某林、張某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事實。平臺管理員齊某雄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個人信息“零售”、“批發”:被告人齊某雄系萬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為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軟件平臺,齊某雄被該公司派駐到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從事平臺運維。2018年10月以來,齊某雄為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自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一體化平臺維護高級管理員的身份,竊取了該平臺上的工商注冊信息(信息內容包含:姓名、電話、公司名稱、所在區域等),以每條0.3元-1元的價格或者以包月的形式出售給他人,5個月內售賣個人信息10余萬條,累計獲利高達15萬元。“專業買手”楊某林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利用、倒賣:2018年4月以來,被告人楊某林通過QQ以交換、購買或直接在網絡上下載的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共254萬余條,并將從被告人齊某雄處獲得的10萬余條信息使用后再次用于出售,倒賣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商標注冊共計獲利一萬余元。“業務員”張某輝購買個人信息尋找客戶、發展業務并倒賣賺差價:被告人張某輝因工作需要,在網上購買有關客戶個人信息以聯系業務,同時也將買到的信息再次倒賣賺取差價,其中,除上述從被告人楊某林處購買的2.2145萬條信息外,從2018年9月17日至11月8日,張某輝以730元的價格賣了3592條信息給楊某林;同上張某輝又將從楊某林處購買到的信息以300元到638元不等的價格賣給王某、張某洋、谷某樺。張某輝供述總共購買了3萬余信息,賣了1萬余條左右,獲利1萬余元。另查明,三名被告人均已退繳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某雄、楊某林、張某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分別為17萬余條、254萬余條、3萬余條,分別獲利15萬元、5000元、1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懲罰犯罪,敘永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三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被判處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緩期執行,并處罰金共計三十三萬五千元;在案工具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沒收違法所得十六萬五千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