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并宣判李某危險駕駛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蜀南大道西段某路口時,與羅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后駕車逃逸,逃逸過程中又與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三車受損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曾返回事故現場并快速駛離,民警發現后立即駕駛警用車輛進行追截并將該車駕駛員李某抓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李某的現場檢測結果為143mg/100ml。經宜賓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送檢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45.09mg/100ml。經宜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管理二大隊認定,李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羅某、韋某無責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全部責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綜合被告人李某案發后及時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的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典型意義:酒后駕駛易犯困、行動笨拙、操作能力降低等,不能準確判斷和處理路面的交通信息,從而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重大的人身財產損失,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該案的依法判決,能對社會公眾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助于維護社會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