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賓市敘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搶劫案,被告人袁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肖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羅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3時許,被告人羅某通過“快手”軟件發現劉某、王某在宜賓市敘州區某網吧上網,以二人曾在微信上搶紅包共差其100多元為由,叫上被告人袁某、肖某、陳某三人一起去找二人還錢,在網吧內找到二人后,羅某先踢二人一腳,后將二人帶至敘州區南岸某網吧背后小巷子里,袁某、肖某、陳某對劉某、王某實施毆打,并轉走王某十余元錢。隨后,又將劉某二人帶至大地坡,要求其償還數千余元錢。后因羅某接到電話要去會館路,四人又將劉某二人帶至南岸某網吧,期間,羅某拿走劉某一部華為nova4手機和王某一部iphone6PLUS手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肖某、陳某、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鑒于四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中被告人羅某、陳某已足額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李紹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