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做賊心虛”,沒成想被告人何某不僅多次潛入農戶家盜竊,被受害人發現后,竟用偷來的農具打傷夫婦二人!日前,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盜竊罪,數罪并罰判處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事先預謀盜竊后,于2018年3月攜帶折疊水果刀、起子等物品去往受害人住宅附近,使用起子撬開受害人附近住宅圍墻側門進入封閉的院落,搜尋未果后來到受害人偏房,盜竊一只母雞,并在地面上盜取一根 “鏨子”。而后,何某再次進入喂養牲畜的偏房盜竊二只母雞帶離現場,存放至附近公路邊口袋中。何某以為家中無人,遂第三次潛入住宅準備多偷些值錢的東西,卻被戶主曾某某、劉某某發現,為了逃跑,何某使用“鏨子”對二人實施毆打,并致二人全身多處受傷。后曾某某、劉某某夫婦合力將何某制服,并隨即報警,民警當場抓獲何某。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入曾某某、劉某某家封閉的院落盜竊財物,因被發現而在戶內當場使用暴力,致二名被害人輕傷,已轉化為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入封閉院落盜竊財物,構成盜竊罪,數罪并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盜竊罪行。被告人已在親屬的幫助下對被害人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了賠償,獲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故一審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后,何某不服,上訴至瀘州中院。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上訴人何某的犯罪及量刑情節,所作出的量刑結果并無不當,故上訴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法官說法:本案中,羅某在實施入戶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后,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利器毆打被害人,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轉化型搶劫犯罪之構成要件,并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檔定罪量刑。辦案法官溫馨提示,在自己住宅內遇到正在盜竊的小偷,先不要慌張,仔細觀察小偷的數量,是否攜帶兇器,如果對方為多人或攜帶兇器,應避免和其發生沖突,尋找合適的時機及時報警。如果小偷表現出要逃跑的樣子,就不要窮追不舍,可以表現出財務可以帶走,自己也愿意讓他走,以免小偷激怒傷害自己,待小偷離開后到安全的地方報警。(張元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