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龍某某、楊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做出判決。二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富順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龍某某、楊某某在未獲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工人在富順縣某地開采條石出售,開采條石4318立方米,價值323850元,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二人的行為造成了國家礦產資源損失和土地破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富順縣人民檢察院以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受理該案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規定,于2019年9月27日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3+4”七人合議庭開庭審理,這是自2018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實施后,富順法院采用七人合議庭審理的第一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龍某某、楊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達三十萬元以上,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二被告人共謀合伙經營,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不必區分主從。二被告人坦白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龍某某、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針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法院審理后認為,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了國家礦產資源,造成了國家礦產資源的滅失,破壞了生態環境,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龍某某、楊某某連帶賠償因非法采礦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損失費323850元,對其非法開采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與土地進行修復并驗收合格,二被告人連帶承擔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費四萬元。
富順法院的一審判決體現了依法懲治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犯罪行為,也注重了對環境資源生態的保護,首次七人合議庭的實踐,有利于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實質參審作用,有利于提升司法透明度,提高裁判的社會認可度。(李莎 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