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內江市市中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某等四人惡勢力集團犯組織賣淫、協助組織賣淫、詐騙、容留他人吸毒、搶劫一案,對首犯劉某以組織賣淫罪、詐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七萬五千元,追繳該犯罪集團組織賣淫所得五千零五十元,對詐騙、搶劫所得,責令退賠被害人。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2月至5月期間,劉某先后糾集鄭某、劉某、雷某、游某剛(另處)等人,以提供毒品為誘餌,引誘張某某(未成年人)、高某某(未成年人)、向某某等人形成賣淫犯罪集團,采取由劉某在網絡平臺接單、制定“服務套餐”,用毒品進行控制的方式對賣淫女進行管理,安排鄭某、劉某、雷某等人與賣淫女“搭檔”,由鄭某、劉某、雷某等人負責為賣淫活動提供保護并收取“車費”“保證金”等,先后在四川省、重慶市多次實施組織賣淫、詐騙、容留他人吸毒的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一個威脅社會穩定、擾亂重慶市和四川省內江市社會管理秩序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另查明,雷露2018年8月在重慶以誘騙方式將受害人騙至車上,采取威脅手段實施搶劫2次。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鄭某、劉某、雷某等系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劉某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劉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劉某組織未成年人賣淫,應當從重處罰,鄭某、雷某協助劉某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劉某伙同劉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劉某系主犯,劉某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劉某容留組織成員多人吸食毒品,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雷某伙同王某、彭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
法院遂根據四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內江市中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