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拒不贍養,將承擔法律責任。近日,敘州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贍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贍養費600元(不包含原告的住院醫療費)。
原告鄧某某共生有五子女,均已成年獨立生活,自丈夫和大兒子去世后,偶爾與二兒子或小女兒共同生活,因患有腔隙性腦梗塞、肺氣腫等疾病,加之年老、無勞動能力,故需要長期服藥及他人護理,而四子女未對其履行贍養義務,無奈之下,鄧某某將四子女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四人每人每月支付贍養費,并平均分攤醫療費及護理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本案中,原告患有腔隙性腦梗塞、肺氣腫等疾病,加之年老,無勞動能力及其他生活來源,確實需要子女贍養。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贍養義務,于法有據,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生活費、護理費,均屬贍養費范疇。對于贍養費的給付標準,本院結合本案原告生活所在街村及原告患有腔隙性腦梗塞等病實際情況,酌情由四被告每人每月給付原告贍養費600元(不包含原告的住院醫療費)。對于原告的住院醫療費,待實際發生后,經相關保險報銷的剩余部分由四被告均攤。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在沒有法定事由的除外情況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父母將子女養育成人,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不管是外嫁的女兒還是到女方成家的兒子,均有此義務。(李紹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