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邊縣法院家事審判庭到永興鎮向某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送達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鹽邊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鹽邊法院家事審判庭在受理該離婚糾紛案件后,原告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請求發布禁止令禁止被告彭某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并向派出所了解情況后,承辦法官認定呂某某的申請符合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據此,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家事審判庭迅速作出禁止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的裁定書,并于當事人申請后一小時送達案件的當事人。隨后,家事審判庭還將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案件當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居委會,請求派出所和居委會協助監督執行,共同做好保護呂某某的人身安全工作,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后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該保護令的成功發出以及有效執行,既有效保護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極大地威懾了施暴者,對防止家庭暴力下衍生案件的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人身安全保護令這項重要舉措,切實為婦女、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免遭家庭暴力提供了更為完善的司法救濟渠道。(何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