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四川屏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宋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案,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宋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宋某為免除其子在園幼兒的保教費用,被告人宋某通過“淘寶網”找到他人偽造了刻有“屏山縣扶貧和移民工作局”字樣的印章一枚并二次在《四川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申請表》上使用,獲得資助款1100元。經鑒定,宋某某使用的印影非原屏山縣扶貧和移民工作局(現更名為屏山縣扶貧開發局)印章所蓋印。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擅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一枚,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構成了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依據宋某自首、退繳及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作出上述判決。(李曉紅 周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