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神縣人民法院對四川省高院指定管轄的一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對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百七十萬元,對其退繳的違法所得35萬余元予以追繳(已繳納)。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向他人非法兌換本外幣,非法買賣外匯數額達1.4億余元。2010年至2016年,陳某某向有本外幣需求的吳某(另案處理)非法進行人民幣與港幣、美元的兌換交易行為。陳某某與吳某及吳某安排的吳某某、曾某等人(均另案處理)交易金額達4145.7萬余元。2011年至2016年,陳某某向有外幣需求的黃某某非法進行人民幣與美元等外幣的兌換交易行為,交易金額達9947.8萬余元。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后未及時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審查起訴前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已主動退贓352429.9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買賣外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后未及時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審查起訴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坦白,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且主動退繳贓款,于是作出以上判決。 (方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