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車輛借用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饒某歸還原告車輛。
2018年6月6日,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與單位職工被告饒某簽訂《借車協議》,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一輛小型轎車無償出借給被告饒某,用于被告到外省購買原材料。協議簽訂后,原告及時將車輛交付給被告使用,但被告從外省購買原材料返回后未將車輛歸還原告,并且將原告聯系方式拉黑,從此原告無法聯系被告饒某。
屏山法院立案后,及時與被告饒某聯系。饒某辯稱與原告有勞動人事爭議,待問題解決后才同意將車輛歸還原告。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借車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將小型轎車無償出借給被告饒某,用于被告購買原材料時使用。被告購買原材料返回后應將車輛立即歸還原告。法院判令被告饒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歸還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轎車。(胡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