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黃某與被告張某、朱某、屏山縣某鎮村委員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17年8月15日,屏山縣某鎮村委員會經研究決定租用被告朱某等人車輛去峨眉山市考察學習。被告朱某因有事,于是被告張某找到朱某表示自己想去,后被告屏山縣某鎮村委員會租用被告張某的車輛去峨眉山市考察學習。被告張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于2017年8月15日13時50分沿國道213線由犍為縣往沐川縣方向行駛至國道213線1242KM+500M時, 該車越過道路中心單實線與對向駛來的由劉某駕駛的川L7297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川L4156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原告黃某、被告張某、案外人朱其等5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原告于事故當日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側髖臼骨折。并于2019年9月6日出院,共住院22天。2017年8月22日,犍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2017-155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乘車人5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2019年9月4日,原告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2019年9月5日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為:1、黃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髖關節功能喪失34%,評定為十級傷殘。2、黃某后續醫療費需人民幣壹萬壹仟陸佰圓。原告為保護其合法權利,遂訴至屏山法院。
屏山法院立案后,及時與原告黃某與被告張某、朱某、屏山縣某鎮村委員會溝通協調,通過開庭審理明確當事人責任后,多次組織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針對被告張某系建卡貧困戶,依法對被告張某承擔的案件受理費645元進行減免。(胡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