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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神法院宣判三起開設賭場案 涉案金額達11.13億元

        來源:青神法院 作者:方志勇 發布時間:2020-01-11 15:14:13

          近日,青神縣人民法院對四川省高院指定管轄的外地三起開設賭場犯罪案件集中進行了一審宣判,對3件案件的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對12名被告人合計并處罰金163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120萬元(被告人在審理階段主動退贓370萬元)。三起案件的宣判體現了法院對此類案件依法從嚴從快的審判作風及確保準確及時有力地懲治黑勢力犯罪的堅強決心。

          被告人肖阿格、蔡云開設賭場一案,青神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肖阿格在成都華陽一茶樓多次組織向某、“強哥”、“李二哥”、“雷哥”等人“扯旋兒”賭博,并安排蔡云記賬。2018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肖阿格在成都“某某咖啡館”多次組織敖某、蔡某、毛某、蔣某、雷某等人“扯旋兒”賭博,并先后安排彭從某(另案處理)、被告人蔡云從事記賬、發放籌碼、賭資結算等服務。賭資金額共計1830.41萬元,抽頭漁利共計199.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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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阿格、蔡云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組織賭博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肖阿格、蔡云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阿格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蔡云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蔡云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肖阿格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判處蔡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肖阿格的違法所得199.24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吳杰、吳猛、吳相賢、曾銳犯開設賭場罪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吳杰為牟取非法利益,為謝某建立的網絡賭博網站擔任下線代理,在成都市內發展賭客、接受賭客投注賭博,金額達520余萬元人民幣。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吳杰以營利為目的,在四川省內多次邀約牟某、張某某等多名具有經濟實力的人士赴澳門、新加坡等境外賭廳賭博,賺取洗碼傭金,并推薦賭客以“拖星”賭博方式從中攫取非法利益,吳杰向賭客提供免費機票、酒店住宿等服務,以及提供免現金、輸贏回境內轉賬結算的便利方式賭博。被告人吳猛、曾銳等人在吳杰的安排下,長期負責接待賭客、記錄賭客輸贏賬目以及結算轉賬等工作。被告人吳相賢長期提供其個人和公司賬戶,協助收取、劃轉與吳杰職業、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不同銀行賬戶巨額資金,金額達2.45億元。

          經司法鑒定,本案被告人吳杰的涉案賭資金額總計為5.46億元,其中收入為4.10億元,支出為1.36億元,收支差額為2.73億元。被告人吳杰從事賭博相關違法犯罪非法獲利共計900余萬人民幣。歸案后被告人吳杰近親屬為其退贓150萬人民幣。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吳杰家屬又為其退贓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杰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博場所;被告人吳相賢、吳猛、曾銳為吳杰經營賭博場所提供幫助,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吳杰、吳相賢、吳猛、曾銳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吳相賢、吳猛、曾銳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吳杰吳相賢、吳猛、曾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不等的刑期,分別并處罰金五萬元至四百萬元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吳杰的違法所得七百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魏平、楊代衛、蔡云、李軍、黃李箭、李家貴犯開設賭場罪一案,青神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魏平以營利為目的,長期邀約、組織張某、汪某某、樊某某等數十名有經濟實力的人士在成都市內多處會所、茶坊,以及在賭客家中打“簡陽麻將”豪賭,逐漸形成賭博圈子,并由魏平抽頭且收取輸家逾期支付賭債的高額利息。被告人楊代衛與魏平兩人合伙在成都市內的“某會所”、“某某飯店”等地共同經營賭博場所至2013年。2015年5月,魏平、楊代衛重操舊業經營賭博場所,被告人李軍于2015年入伙約一年后退伙,被告人蔡云接替李軍入伙至2018年7月,楊代衛于2017年底退伙,期間賭博場所從“某公園茶樓”相繼轉至“某茶坊”、“東某茶坊”。合伙期間,魏平、楊代衛兩人負責組織賭客、管理賬目、與賭客轉賬結算,并向賭客索要賭債及高息;被告人黃李箭、李家貴受魏平、楊代衛安排,負責邀約賭客、發放籌碼、記錄賭賬,以及轉賬結算等工作。

          此外,2014年,被告人魏平與吳杰(另案處理)合伙在境內組織賭客鄭某、汪某等人赴境外賭博、境內結算,獲取非法利益。

          經司法鑒定,本案被告人魏平、楊代衛等人涉案賭資金額高達5.49億元,收入為3.31億元,支出為2.18億元,收支差額為1.13億元。被告人魏平、楊代衛等人通過組織他人賭博及收取高利的非法獲利達1000余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楊代衛、李家貴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魏平、蔡云、黃李箭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軍主動到案后未及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蔡云主動退贓220萬元,李軍主動退贓16萬元,楊代衛主動退贓270萬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魏平家屬退贓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平、楊代衛、蔡云、李軍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博場所供他人賭博,情節嚴重;被告人黃李箭、李家貴為開設賭博場所提供幫助,六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平、楊代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軍、蔡云、黃李箭、李家貴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楊代衛、李家貴系自首。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魏平、楊代衛、蔡云、李軍、黃李箭、李家貴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五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分別并處罰金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魏平的違法所得四百一十五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方志勇)     

        責任編輯:趙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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