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資中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套路貸”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以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對被告人黃某彬、黃某軒、曾某林、魏某四名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黃某彬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審理查明,2011年以來,被告人黃某彬為索取非法債務和謀取不法經濟利益,先后糾集被告人黃某軒、魏某、曾某林與曾某進(另案處理)等人,采取毆打、威脅、拘禁、滋擾、糾纏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通過逼打借條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提起虛假訴訟等“套路貸”方式,對多名被害人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黃某彬為首,黃某軒、魏某、曾某林和曾某進等為成員的非法高利放貸、暴力討債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4年,被害人謝某向黃某彬借錢,黃某彬按照月息10%計算利息,并扣除頭期利息。謝某先后多次在黃某彬處借款共計10萬元。但自2016年起,黃某彬、黃某軒、魏某、曾某林等人多次采取毆打、辱罵、限制人身自由、虛構其他債務等手段,逐步逼迫謝某將借款金額累加到40萬元,并制造銀行流水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法院判決謝某償還借款40萬本金及利息的裁判文書。
2013年11月,被害人江某向黃某彬借款4萬元,沈某某擔保,月息12%,黃某彬扣除頭期利息,江某實際借款3.52萬元。借款后,江某支付大半年利息共計3萬元。2016年3月22日晚上,黃某彬、黃某軒采用威脅等手段,逼迫江某承擔收債產生的費用10.7萬元。后黃某彬、黃某軒、曾某進以沈某某為江某之前4萬元借款擔保人為由,逼迫沈某某在黃某彬等人強迫江某所寫的10.7萬元借條上簽字擔保,并采取威脅要找沈某某兒子鬧事、不準沈某某離開等方式,逼迫沈某某另行寫下8萬元借條才放其離開。
2011年和2012年,被害人葉某某因做工程經濟緊張,先后多次向黃某彬借款合計30萬元,按照月息12%計算。2013年初,黃某彬帶人找到葉某某收債,以本金加利息進行利滾利的方式,逼迫葉某某寫下了100萬元的借條。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間,黃某彬以葉某某借款100萬元為由,安排、組織魏某和曾某進等人,多次到葉某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毆打、辱罵、潑開水、阻工、打砸工地設施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收債務,逼迫葉某某先后支付給黃某彬等人共計8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彬、黃某軒、魏某、曾某林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中黃某彬敲詐勒索數額特別巨大,黃某軒、魏某、曾某林敲詐勒索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黃某彬捏造事實提起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黃某彬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是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據此,資中縣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是否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等,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資中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