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9:00,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龍市人民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并依法適用《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系《民法典》實施以來,內江市首例適用《民法典》宣判的案件。
【案情簡介】2015年8月2日,被告譚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6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陳某某人民幣陸萬元正,利息按月息3分計算,每月30日付利息,此據,借款人潭某某,2015年8月2日?!痹嬗诋斎胀ㄟ^現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出借了60000元,被告在借款后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1日,此后,被告未再付息還本。
【判決結果】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利息,借條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利息應以2020年8月20日為結點分段計算,最終判決被告譚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時止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
【重要意義】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該案系全市首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依法及時作出判決的案件。該判決有效維護了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通過司法裁判進一步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陳星吉 顧 勛 鐘 艷 四川法制網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