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當庭調解兌現一起雇員傷害賠償糾紛案。
2018年12月,原告王某受被告田某雇請在其承包的新馬路一號橋工地施工,同年12月27日原告王某在施工橋面扎鋼筋時不慎墜橋受傷,造成右股骨上段骨折、右髕骨骨折伴右髕骨關節半脫位等多處部位損傷,王某因此次受傷右膝關節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左足十級傷殘。
原告王某認為其為被告田俊生提供勞務時受傷,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進行賠償,被告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后,雙方協商未果,原告王某遂向屏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田某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共計176284元。
屏山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在法官悉心努力下,除去墊付費用,被告當庭一次性賠付原告王某60000元,王某得到賠付款。
法官結語:農民工在外務工不易,在工作中受到傷害,用工單應當秉持實事求是、誠實守信的原則為受傷的務工人員解決好損害賠償事宜。(彭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