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州區人民法院在春節前受理原告肖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經原告介紹及承辦法官與被告電話溝通了解到,被告王某某常年在廣州務工,近期無返回宜賓計劃,但被告同意與原告調解離婚,希望法院提供便利。
承辦人考慮當事人實際情況、訴訟需求,以及本案系身份關系訴訟的特殊情況,決定采用遠程調解加公證的方式化解該起糾紛。在前期電話溝通取得初步一致意見基礎上,承辦人首先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對原告肖某某現場制作了調解筆錄 ,再郵寄至被告處簽字確認。
為確保簽字的真實性,要求被告通過公證處完成簽字手續。被告收件后前往當地公證處辦理。當日,廣東省中山市鳳翔公證處致電承辦人,稱公證處不能公證被告在法院法律文書即調解筆錄上的簽字。經過電話磋商,公證處同意在其職權范圍內對被告依據調解筆錄內容單方面作出的申明出具公證書。本著尊重公證處意見及便利當事人原則,承辦人也認可該公證方式。
近日,被告王某某將調解筆錄及公證書郵寄回本院。承辦人經審查調解筆錄及公證書中申明內容相符后,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同時將原、被告分別在人民法院及公證處簽署的兩份文書作為完整的調解資料入卷,據以定案。
調解書發送雙方當事人后,該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也為敘州區人民法院辦理此類涉身份關系且異地訴訟的多元糾紛化解進行了有益探索。(劉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