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午間,富順縣李橋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辦公室內,鄒某與羅某終于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捺印,鄒某現場向羅某支付現金10000元。至此,一件承辦人換了三個,八年未結的長期積案順利執結,而主導調解的正是富順法院選派的戰“疫”一線干警曾永華,他利用午休時間完成此案調解。
事情的原委得從數年前說起,鄒某與李某(羅某妻子)于2011年發生健康權糾紛,法院判決鄒某應向李某支付賠償款17000元。2012年,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經調查被執行人鄒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被依法終本結案。后申請人也未申請恢復執行,因原承辦人調離及退休,該執行卷宗幾經轉手,曾法官接手時,已是第三任承辦人。
3月2日上午,在疫情防控入戶排查時,曾法官了解到鄒某與羅某兩家因修入戶公路土地置換發生糾紛,羅家修入戶公路需占用鄒家土地,但因羅某的妻子李某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鄒某因此被法院限制高消費,鄒某心有怨恨一直不同意土地置換。李橋鎮司法所已調解多次,但未能化解兩家矛盾。
曾永華曾經在法庭工作17年,現任執行局副局長,有豐富的辦案和執行經驗。在了解情況后,他決定利用午休時間,會同調解員通知雙方到場調解。調解現場,羅某稱申請強制執行和土地置換是兩回事,一碼歸一碼;鄒某認為羅某既然絲毫不顧及情面到法院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土地置換的事也沒有商量的余地。曾法官一看雙方的架勢,知道雙方更多還是意氣之爭,鄒某不愿讓步根源是對羅某曾起訴他的怨氣,于是在土地置換上對羅某家進行報復。
看清糾紛的癥結后,曾法官決定采用背對背調解方式,分別單獨與雙方交流。在與鄒某交談中,曾法官明確告知,從之前的執行案件講,鄒某因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其所受高消費限制一直有效;從土地置換上講,鄒某作為相鄰關系義務人,也有為羅家通行之必需提供便利之義務。在與羅某溝通中,曾法官主打鄰里鄉親情誼牌,羅某自愿讓渡部分執行案款。
最終雙方在執行法官及司法所調解員的見證下,簽署了書面調解協議,并按協議履行了支付案款的義務,一起八年未結的積案終于順利執結,兩家因修路置換土地糾紛也同時化解。(賀茂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