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雅安中院順利調解一起侵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商標權的案件。
據了解,被告王某某未經允許擅自在其淘寶店鋪內突出使用了“華為”字樣,并且所出售充電器上突出使用了“”標識,主觀上具有攀附華為公司在通訊行業的知名度的故意,侵犯了該公司的第14203958號“
”注冊商標、第7892618號“華為”注冊商標專用權。
因王某某長期在外務工,原住址已變更無法聯系。承辦法官多次實地了解才通過村組人員聯系上其家人,可王某某卻以法院工作人員是“詐騙”人員為由消極應訴。由于王某某的淘寶網店在本案開庭審理前既已關閉且涉案金額較小,疫情期間,承辦法官通過電話、微信詳細地明法析理后,王某某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表示愿意承擔責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王某某一次性給付華為公司賠償費10000元,并在停止售賣使用華為商標標識的產品。
承辦法官提示,商標是一種使用在商品上的標識,主要功能在于使相關公眾通過商標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避免相關公眾對不同來源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誤認。本案中王某某未經華為公司許可,在淘寶網店售賣帶有華為標識的充電器,已經構成了對華為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并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妥善處理了該起糾紛。
(四川法制網 陽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