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0年春天的到來,2020年上半年各地公務員、事業單位考試即將拉開序幕!近年來的“公考熱”讓很多公務員培訓機構層出不窮,特別是那些打著“考不過退款”旗號的培訓廣告,吸足了考生的眼球。這樣的培訓真的靠譜嗎?筆者不得不說一句,大家在選擇的時候一定要謹慎。
這不,2019年,在四川威遠就有一批考生因為公考培訓“退學費”的問題,將培訓機構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顧
事情是這樣的,原告(考生)李某某、宋某某分別與被告四川省XX學府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公務員培訓協議書》。雙方約定:
?學員按時認真參加被告提供的2018年上半年公務員考試前全部課程輔導,并獨立完成被告提供的各項練習,被告承諾參加2018年上半年公務員考試時,能夠通過所輔導科目考試,順利進入面試階段。
?被告于2018年3月5日至4月15日安排全天考前強化輔導課。
?上課地點:威遠縣蘭草街XX學府公考輔導培訓點。
?被告負責安排押題準確率高的名師串講并準許相應的習題練習內容,上期不過的學員,可免費參加下期培訓。
?費用9800元,其中李某某實交6800元,宋某某實交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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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簽訂后,二原告按時向被告交納了學費;被告也按時給原告安排了培訓。然而,原告在2018年上半年的考試中并沒有通過公務員考試。之后,2名原告和其他未通過考試的學員向被告提出,參加2018年下半年的免費培訓,可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諉。現被告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解除《公務員培訓協議書》,但認為已盡了培訓義務,不能全額退回學費。
◎◎◎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法院認為,被告按《公務員培訓協議書》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也享受了培訓權利,本案客體為智力成果,作為智力成果的價值難以計價,結合本案案情,被告應酌情退還原告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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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遠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某某、宋某某與被告四川省XX學府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公務員培訓協議書》。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李某某學費2000元、退還宋某某學費5000元。
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現如今,伴隨“公考熱”的出現,考生往往不惜重金參加各種公務員招錄考試培訓班、補習班,以求在公考“上岸”。得益于此,當前教育考試培訓行業如火如荼、方興未艾。有些培訓班為了擴大影響、吸納生源,借機大肆吹捧、空夸海口,以“包過班”“保過班””狀元班“等口號招攬學員,許多考生也信以為真,然而,一旦學員未通過考試,這些培訓班又會尋找各種理由推卸責任,這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
學生參加“包過班”培訓,考試成績未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培訓機構應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過班”并不僅是一個培訓班的稱謂,其包含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簽訂的《公務員培訓協議書》中有“不過可免費參加下期培訓”的約定系一項附條件的約定。當約定情形出現后,條件成就,被告不能安排免費參加下期培訓,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李某等與某教育咨詢公司簽訂的即是“包過班”協議,李某等考生未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即意味著某教育咨詢公司未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協議約定,當宋某未能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時,某教育咨詢公司未能按照協議約定安排繼續學習,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某教育咨詢公司提出的抗辯不能成為其違反協議約定并拒不履行退款義務的理由。
當事人涉及的附條件合同約定(包括格式條款),或者一方當事人的單方承諾,只要不違背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相關教育培訓機構在設定合同格式條款時,應當謹慎對待并遵循上述法律原理及相關規則。(高波 李嘉 顧勛 四川法制網 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