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原告黃某江系屏山縣錦屏鎮居民,于2011年與老錦屏鎮人民政府簽訂政府統建安置房協議,協議編號(東07-107號),協議中確定了安置房結構、戶型、面積,第三條約定原告黃某申購房屋為清水房。2012年移民搬遷后,原告黃某江接收到的新房為標準房,原告向政府反映收到的房屋與約定不符,后因原告不滿標準房裝修質量,又對安置房重新裝修后入住。2017年屏山鎮人民政府在對安置房價款結算時候,按照標準裝修房與原告結算價款,即在約定之外加收裝修費。原告認為,多結算的裝修費是施工失誤,與自己無關,不應當承擔標準房裝修費,原告起訴要求政府重新按照清水房結算,并賠償自己清除標準房裝修造成的損失。
法官說法:原告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原告黃某江與原錦屏鎮人民政府簽訂的安置房協議,就是行政協議的一種。行政協議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原告黃某江移民搬遷后無其他房屋居住的情況下,無論他實際接收的房屋是什么狀態他都必須接受。不能因為當時實際收到了標準房就應當按照標準房結算價款,因為此房屋在修建時將協議中約定的清水房按照標準房交付的后果是由于政府或者說施工方在失誤造成的,原告黃某江并無過錯;政府應當按照簽訂的行政協議履行,故應當判決被告對此房屋按照清水房重新結算。后經法院與鎮人民政府的溝通協調,報上級政府研究同意后,將安置房重新按照清水房的價款標準進行結算,且退回原告多結算的標準房裝修款。(朱悲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