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富順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重婚案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賀某因犯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經(jīng)查,2013年被告人賀某與其妻方某離婚,2015年被告人賀某與前妻方某復婚,在兩人婚姻存續(xù)期間,賀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朱某后,與朱某談戀愛進而以夫妻名義同居,二人于2017年1月生育一子。朱某自稱2019年1月才得知賀某與自己同居前沒有離婚,遂于同年5月報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賀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朱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與朱某生育一子。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賀某有配偶仍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行為已構成重婚罪,被告人賀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法律確定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行為不僅破壞了婚姻、家庭制度,且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被告人賀某自私且不負責任的重婚行為,必然受到法律的懲處。(文中人物均為化名)(梁英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