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從鹽邊縣法院漁門法庭(家事審判法庭)法官手中接過《離婚證明書》,這也是該院發出的第一份《離婚證明書》。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經法官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為有效保護家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隱私,鹽邊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了民事調解書的同時,向當事人出具了《離婚證明書》。
該《離婚證明書》加蓋院印,同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內容上只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案件編號及生效日期,僅證明原被告雙方已經離婚,不涉及離婚案件的具體內容,不僅可以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還方便當事人保管,更可以防止當事人的隱私外泄。
近年來,鹽邊法院圍繞公正司法和為民司法,不斷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審判機制改革,力求以更實舉措更加全面的保護當事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彰顯家事審判的溫情。(何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