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服務民營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自貿區良好的法治環境。龍馬潭法院結合自貿區發展和保護民營業的工作實際,推出《關于民營企業申請執行啟動特別調查措施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第四條即規定,審查企業與控制股東或關聯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如存在即可進行財務審查,查明是否有隱匿資產。
搜查賬簿
龍馬潭法院在執行申請人瀘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某防腐保溫工程有限公司、付某某、李某某與被執行人四川省宜賓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四件執行案件中,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過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車輛、銀行存款、證券、股權登記后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但走訪調查發現,該公司還在正常營運。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本院執行干警到其辦公地址進行調查,但公司人員拒不配合執行工作,執行干警當場向被執行人送達了搜查令、調查取證通知書,對該公司的財務資料進行初步核查,發現該公司有隱匿財產的線索。
原形畢露
隨即執行干警將財務資料帶回本院進一步審查,通過審查該公司賬簿發現各個會計科目在不同會計期間均有變動發生,其中現金、銀行存款科目均存在大額資金,但經網絡查控未發現該公司銀行賬戶有留存資金,遂進一步核查其會計原始憑證,最終發現該公司大量利用公司法人金某某及第三人林某的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公司經營交易從而隱匿公司資產。
認錯履行
執行干警向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進行口頭司法預警,告知其用個人賬戶而未用公司基本賬戶交易經營款,屬于隱匿財產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罰款或拘留處罰。被執行人當即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履行案款500000元,并請求法院從輕處理。
正所謂“以身試法者愚 , 以法維權者智”,在法律面前不應存僥幸心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平正義這片藍天下,任何違法行為必將無所遁形。(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