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挪用公款、受賄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縣紀委、監委派出30余名干部參加旁聽。
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陳某在擔任宜賓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期間,收受他人賄賂9萬元,并多次挪用國資酒銷售款117萬余元用于投資理財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陳某身為公司總經理,本應為公司創造收入,帶領公司發展。但陳某個人長期放松思想改造,從而造成價值觀、利益觀嚴重扭曲,不僅使其栽進鐵窗,走上嚴重違紀違法、腐敗墮落的犯罪道路,同時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希望大家正常履職、依法辦事,從中汲取教訓,引以為戒,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蔣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