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縣某建材經營部與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威信縣某建材經營部向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敘永縣的某安置房工程提供瓷磚、套裝門及鋪料。2018年3月22日,經雙方核算,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威信縣某建材經營部貨款7萬元未支付。2019年3月6日,威信縣某建材經營部與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敘永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威信縣某建材經營部貨款7萬元,如未按時支付款項,則從2018年3月22日起以未還款為本金、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案件受理費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2019年11月,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調解協議約定期限支付貨款,威信縣某建材經營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受理了威信縣某建材經營部申請執行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法官迅速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并啟動網絡查控工作。執行法官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相應的財產,依法對其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凍結被執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7.5萬元,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凍結。
本案中,被執行人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通過強制措施迅速凍結其財產,保障申請人威信縣某建材經營部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展示法院強制執行的力度和打擊失信行為的決心。誠信是做人之本、立業之基,賬戶凍結則是對被執行人的警示和懲戒。誠信走遍天下,法治和諧人間。(吳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