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隆昌人民市法院堅持“依法審慎謙抑”理念開展執行工作,促進案件化解,助力企業發展。 3月24日,圓滿和解執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案件,為申請人兌現案款240余萬元。
2014年11月,原告某家電經營部與被告某機械有限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被告的倉庫出租給原告用于存放其經營的家電產品,原告每年向被告支付租金,被告負責租賃物內專用設施的維修保養。
2015年初,原告發現屋頂漏水,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維修。2015年4月,被告人事部主任楊某聯系曾某,由曾某負責召集王某等人對該倉庫屋頂進行維修。 2015年4月26日,焊工王某在對倉庫頂進行焊接作業時,焊渣引燃倉庫頂彩鋼瓦下的保溫層,致使燃燒物掉落造成火災發生,導致該倉庫及庫存家電產品被燒毀。
隆昌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商品損失2824406.88元,支付原告清理火災現場費用5760元,返還原告租賃費62254.5元。被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依法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被執行人某機械有限公司沒有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原告遂向隆昌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采取了查封企業土地廠房、限制高消費、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等執行措施后,僅執行到位40余萬元,其余案款無法執行到位,該案執行一度陷入困境長達四年。申請人對此不理解,認為既然法院受理了案件就應該執行到位,數次到法院催案并多次上訪、信訪。被執行人也分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和向省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對生效判決不服,雙方矛盾異常激化。
疫情防控期間,被執行人因經營行業出現好的市場轉機,企業財產因查封不能按期辦理銀行轉貸手續,鑒于此種情況,分管院領導和執行局負責人、辦案法官積極爭取工業園區管理部門、有關單位、當事人親友的支持,面對面、背靠背的組織雙方多次調解,經過多輪協商溝通,雙方于2020年3月24日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在前期已執行40余萬元的基礎上,由被執行人再一次性給付申請執行人損害賠償款200萬元了結被執行人義務;解除對被執行人所有財產的查封、限制消費、失信限制。
目前,和解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保障了被執行人在銀行辦理轉貸事項和疫情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為企業安全復工復產保駕護航。(鐘 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