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下午,一名案件當事人向青神縣法院送來二面寫有“公平公正、審判精準”,“維護群眾權益,彰顯公平正義”的錦旗,感謝法官公正高效判處案件,為當事人追回借款、利息損失近9萬余元。
原告萬某某與王某甲系朋友,被告魏某系王某甲之妻,被告王某系王某甲與魏某之子。王某甲生前因做生意分別于2017年1月至4月分3次向原告借款共計5.5萬元并約定借款利息,王某甲未依約還款付息,且于2018年11月29日因車禍去世,原告找二被告協商未果。原告萬某某起訴被告魏某、王某民間借貸、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連帶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5萬元及相應利息。被告魏某、王某答辯稱,王某甲短期內三次借款與情理不符,且二被告既未在借條上簽名捺印,也不知曉此事,故對三筆借款不予認可;王某甲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負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等理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3次組織原被告雙方到庭調解,終因二被告不認可償還原告借款而調解未果。
庭審中,因二被告否認借條上王某甲及魏某簽名及捺印的真實性,原告申請對系列借條上王某甲與魏某的簽名與指印進行鑒定,法院依法提取王某甲濫伐林木一案中其簽名捺印材料作為樣本,并要求被告魏某提供簽名及指印用于鑒定,但被告魏某以在本案開庭期間已簽名捺印為由拒絕配合鑒定采樣。
后因工作調整,本案承辦人員由原來的劉躍紅法官變更為廖敏院長親自辦理。廖敏接手案件后,仔細閱讀卷宗、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及代理律師進行調解,雖多次向雙方講道理、擺事實,但二被告依然不認可借款事實致使調解未果。
法院果斷啟動鑒定程序,經鑒定,借條上“王某甲”的簽名與樣本上“王某甲”的簽名是同一人所書寫。再次開庭時,原告另申請證人楊某與雷某出庭作證,證實王某甲、魏某和萬某某兩家是30多年的朋友關系,兩家之間相互走動,王某甲、魏某最近10年住在中巖村4組,夫妻二人平常務農又做家庭作坊改木廠的活等等事實。
法院根據司法鑒定結論,認為本案系列借條系王某甲出具。原告提交的2017年之前的借條及證人證言,能夠證明原告與王某甲之間存在長期的借貸關系,故對本案涉及三張借條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予以認定。被告魏某對原告提交的佐證材料“2007年9月3號借條”上“魏某”字樣簽名及捺印予以否認,在法院要求其配合提供充分的檢材用于鑒定時明確拒絕,法院依據法律規定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并認為被告魏某的行為違背民事主體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被告魏某雖未在本案涉及的三張借條上簽名捺印,但在之前借條上有被告魏某的簽名,且原告陳述該三張借條所涉及的部分借款本系之前的借款轉化而來,又被告魏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有其簽名的債務已經清償完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債務均發生于王某甲與被告魏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綜合借貸雙方關系、債務金額及債務清償情況等,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應對案涉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直接還款責任。
一審判決被告魏某償還原告萬某某借款5.5萬元及利息,并賠償萬某某鑒定費損失;被告王某在繼承王某甲遺產的范圍內對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判決之后,二被告不服上訴至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3月17日,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的判決結果,彰顯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與討論,群眾對青神法院公正、公平的判決結果贊不絕口。(方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