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山市中區法院對陳某某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1年5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7時許,樂山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巡邏大隊在樂山市市中區重百商場外嘉定南路,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在一輛灰色“標志”牌三廂轎車的后備箱內,發現疑似仿制六四式手槍四把,一把疑似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子彈二發。現場抓獲該車駕駛員被告人陳某某,坐在該車副駕駛位置的另一名王姓男子逃離現場,目前在逃,正在抓捕中。經查,該五把疑似槍支均系陳某某所有。2019年7月10日,經樂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被告人陳某某持有的五把可疑槍支,對其中兩把可疑槍支認定為槍支,其余的可疑槍支不認定為槍支。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已經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并且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章祁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