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非常感你們!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間,你們仍未停歇,不僅為我們將案款執行到位,還上門為我們服務,真是太感謝你們了。”這是申請執行人嚴某遠深情、樸實而又由衷的對執行法官的感謝。
嚴某遠等6人原系敘永縣環境衛生管理所職工(下稱敘永環衛所),因1989年集資建房,嚴某遠等人向敘永環衛所交集資建房款。敘永環衛所將集資房的修建工程承包給當時的國企--敘永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敘永二建司)后因敘永二建司的問題,導致房屋未建成交房,由此產生糾紛。嚴某遠等人將敘永環衛所起訴至敘永法院,后經法院調解,敘永環衛所應返還嚴某遠等人集資建房款。敘永環衛所將敘永二建司起訴至敘永法院,經過一審、二審判決,對合同如何處理、已建工程歸屬以及資料交接等作出判決,并判決敘永二建司應返還敘永環衛所工程建設款以及損失費。
后因敘永環衛所未返還嚴某遠等人集資建房款,嚴某遠等人申請強制執行。后因敘永縣環衛所和敘永二建司改制,陷入執行不能的狀態。經調查,敘永環衛所每年僅有4萬元的辦公經費,無法兌現返還嚴某遠等人的集資款。2018年,嚴某遠等人再次申請恢復執行,法院經過詳細調查,發現原二建司(現敘永縣華益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益建司)應支付給敘永環衛所的工程款及賠償款未支付,加大了對華益建司的執行力度,但在執行過程中,華益建司提出了執行異議,通過多方溝通、協調,最終將原二建司應返還敘永環衛所的工程款等全部執行到位。
執行法官遂立即對嚴某遠等人申請恢復執行敘永環衛所的案件進行恢復執行。因案款已執行到位,而申請執行人大多都年近古稀,且處于當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及時將案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為方便申請執行人,近日,執行法官在做好防控措施的情況下,逐一上門為這個系列案的申請執行人核實數據,完成相應的筆錄和領款確認通知書,案件終于執行完畢。(趙云 羅時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