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因購買二手房而引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8年8月29日,原告黃某購買了被告武某和李某的商品房一套,價值32萬元。雙方達成合意后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之后,原告得知被告和該商品房開發商有民事糾紛,被告也一直未按約將房屋過戶給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令被告償還原告30萬元、維修資金及違約金30萬元。
被告武某和李某認為:1.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正在履行,被告沒有違約行為,協議不應當解除,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也應當由被告先采取補救措施;被告采取補救措施后仍然不能履行《房屋買賣協議》,則應當退還原告購房款,但因原告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也無過錯,故被告不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2.即便被告有違約行為,違約金也過高,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的多少還應當考慮主觀過錯,是惡意違約還是過失違約;被告在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出于善意無過失,原告存在一定過失,因此本案應當過失相抵。
庭審過程中雙方充分闡明了觀點,法官認為本案雙方爭議很大,一是案涉房屋是否還能繼續履行;二被告和案外人房產開發商的民事糾紛能否作為影響本案定案因素;二是違約責任如何認定,原告請求的違約金是否過高等問題。
法官認為原、被告均是受害方,為了將矛盾最小化,不增加當事人訴累,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庭審結束后便主持了雙方進行調解。在給雙方當事人分析了利弊、釋明了法律關系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在7日內支付原告購房款300,000元、維修基金4,299元及違約金45,000元,共計349,299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由于很多老百姓非法律專業人士,購房時對相關法律問題無法做到謹慎審查,以至于面臨訴訟風險,讓家庭財產遭受很大的損失。人們在購買二手房時應注意:1.清楚房屋所有權是否真實、完整、可靠,房屋有無其他債權、債務糾紛;2.購房時不要輕信賣方口頭承諾,一切以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書面依據為準;3.付款方式和交付條件要明確;4、違約責任要在合同中注明清楚等。
購房非小事,買賣需謹慎?。ê溃?/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