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掛靠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修建敘永縣易地搬遷某集中安置點建設項目一期工程,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又將部分勞務分包給劉某施工。2017年,工程施工完成,交付驗收并投入使用。2019年4月1日,經雙方核算,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尚欠劉某139552.4元,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在清算單上蓋章認可。2019年7月11日,敘永法院審理后判決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劉某支付尚欠款項139552.4元,并承擔劉某先行墊付的案件受理費1546元,合計141098.4元。判決生效后,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書履行相關義務,于是劉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敘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立即向被執行人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財產報告令。同時,執行法官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相應的財產,為了保障申請人劉某的合法權益,執行法官依法對被執行人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采取凍結措施,扣劃了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41098.4元,并支付給申請人劉某141098.4元。至此,劉某申請執行四川某新型生態農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執行完畢。
在強制執行措施下,迅速將被執行人應支付的款項支付給申請人,保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力促進了其下一步盡快復工復產,同時也能從中看到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和期待。(吳雨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