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祝某成立中龍旗公司并擔任公司總經理,系公司實際經營者。因業務需要,同年8月20日,中龍旗公司與青島坤顯電子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坤龍公司,祝某任坤龍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31日,坤龍公司與蘇州海爾公司簽訂包銷定制協議,約定坤龍公司負責銷售海爾顯示設備產品,協議有效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作過程中,因坤龍公司一般納稅人資質手續未完成,坤龍公司實際并未對外開展業務。2017年5月12日,坤龍公司被核準注銷。在此期間,中龍旗公司在被告人祝某的決定下篡改偽造深圳海爾公司制造商授權書、售后服務函等投標資質文件幫助競標公司成功中標,后組織生產一體機并在未經深圳海爾公司、惠科公司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兩家公司的注冊商標進行商標貼牌或在商品交易文書中使用繼而將假冒產品予以實際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312.538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深圳市中龍旗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人祝某的決定下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祝某作為深圳市中龍旗科技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及實際控制人,對其單位實施的上述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判決被告人祝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被告單位深圳市中龍旗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商標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其經濟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且遠遠超出人們最初的預想,特別是馳名商標,已經成為了消費者選擇該商品質量保證的“名片”,假冒注冊商標的生產者,正是為了攥取巨大的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以假亂真,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導致當地市場混亂,嚴重侵害了當地的經濟利益以及商標持有人的知識產權,國家近年來加大力度打擊。
本案中,被告單位深圳某公司在被告人祝某某的決定下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了商標持有人的知識產權,損害了商標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也擾亂了市場秩序,應受到法律的懲處。(周華、蔣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