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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山一男子倒車時碾死自己,責任誰承擔

        來源: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楊雅惠 發(fā)布時間:2020-04-18 12:17:29

        2019年1月7日晚,四川樂山城區(qū)嘉興路美食街發(fā)生這樣一起離奇的車禍,被車輛碾壓的男子雖經(jīng)醫(yī)務人員奮力搶救,但仍不幸身亡。

        記者從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已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并宣判。

        法院查明,事發(fā)當晚,張某應新婚朋友呂某和李某的邀請,來到樂山城區(qū)嘉興路美食街就餐。期間,張某與呂某等幾人都喝了不少酒。就餐結束后,大量飲酒的呂某被眾人扶上自己車輛的后座,其妻子李某沒有飲酒準備開車,但她由于車技不熟練,始終沒有將車順利發(fā)動。張某見狀自告奮勇表示幫忙倒車。隨后,張某將車倒在路口。就在張某準備與李某換位時,車突然加速向后倒,張某跌出車外,并被卷到車下。張某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事情發(fā)生后,張某的家屬將新婚夫妻呂某和李某,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呂某與李某作為吃飯的組織者及事故車輛的所有者,對張某酒后駕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李某在知悉張某已飲酒的情況下,未勸阻張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呂某和李某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此外,共同飲酒行為屬于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且張某家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同桌好友存在惡意勸酒的行為,且他們也在飲酒后盡到了一定的提醒、勸誡義務,故同桌飲酒的朋友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過錯責任,因而其要求同桌飲酒的朋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的死亡賠償費用共計101萬元,根據(jù)過錯比例,呂某和李某共計賠償20.2萬元(101萬元×20%)。由于呂某與李某已支付張某喪葬費30000元,應予以抵扣,故還需支付17.2萬元。(楊雅惠)


        責任編輯:唐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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