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快調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當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被告當面將借款轉入原告賬戶,案款當即兌現。
4月13日,法院受理了原告佘某起訴被告陳某的借款糾紛后,當即與被告陳某聯系,被告陳某稱因工作原因無法前往法院,希望能與法官當面溝通,說明原委。
為減少當事人訴累,4月17日法官前往陳某工作地點了解情況,陳某稱借款3200元是與佘某談戀愛期間產生的費用,是佘某出錢為其購買的電腦,應當算是贈與款。后法官與佘某聯系后,佘某表示是借錢給陳某購買電腦的借款,且聊天記錄上均有記錄。后法官查看二人聊天記錄,結合二人的聊天記錄向陳某釋明:“你們的聊天記錄上載明的是借款且你也進行了確認,表示了會還錢,不能認定為戀愛期間的贈與。”最終經過法院的釋明,陳某認可了該筆借款并立即進行了歸還,化解了雙方矛盾。
法官提示:戀愛期間的贈與應當與借款進行嚴格區分,不能混為一談,戀愛期間贈與區分情節,符合贈送條件可以不歸還,但是借款如實必須歸還。(張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