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公益訴訟起訴人市檢察院訴黃某破壞河道生態損害公共利益一案,組織該市檢察院、市水利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普通群眾督促黃某在鹽邊縣烏木河開展全市首例增殖放流生態修復工作。
2014年至2017年,黃某在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鹽邊縣塘子河河壩開采河道砂石予以出售。案發后,黃某被判處刑事處罰。同時,檢察機關認為黃某的行為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破壞生態環境,遂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黃某意識到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后果,自愿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各項義務,最終與檢察機關達成調解協議,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
4月20日,攀枝花市中院協同市檢察院、市水利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當地村民,在鹽邊縣烏木河段,現場監督“生態修復人”黃某增殖放流價值3000元的魚苗,修復烏木河生態環境。增殖放流現場,攀枝花市中院環境資源庭庭長萬偉,現場為當地村民上了一堂簡短的“普法課”就開展檢察公益訴訟活動的意義、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性進行了普法宣傳。
近年來,攀枝花全市法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主動適應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堅持系統保護思維和恢復性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司法智慧,通過創新裁判方式和執行方式,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探索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修復方式,積極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分期履行”等責任承擔方式,豐富公眾參與形式,落實人民陪審員法規定的七人合議庭制,擴大公眾參與效果,提升訴訟裁判的公信力。
攀枝花市中院于2019年分別審理了首例由公益組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和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經過審判人員的多次釋法明理、積極協調,被告均認識到了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嚴重后果,都表示愿意承擔修復生態環境的各項義務。該兩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其中一件依法裁定原告撤回起訴,一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攀枝花市中院出具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成功探索了適合該市的生態環境修復司法保護機制。(劉滔滔)